【案情】2018年9月初,卢某(已判刑)在福建省龙岩市联系好毒品上线后,电话联系凡某(已判刑)要其筹集毒资到龙岩购买毒品。9月5日,凡某便联系被告人李某,李某则通过黄某拿了3万多元现金给凡某,以及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账18800元给凡某,要凡某为其购买毒品。凡某在筹集了50余万元(其中卢某出资15万元、凡某出资10万元、汤某出资6万元)毒资后,与汤某(已判刑)驾车来到福建龙岩,并与卢某等人购买了4公斤毒品。随后,卢某带着毒品从龙岩返回郴州,到达郴州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卢某的背包内查获毒品3548克。经检验,被查获的毒品系氯胺酮。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在本案中,李某明知卢某等人欲大量购进毒品,仍通过给付现金及转账方式出资与同案人凡某、汤某、卢某等人共同购买4公斤的毒品氯胺酮,且卢某等人已经将购买的毒品从福建龙岩运输到了湖南郴州,其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责编:李丹霞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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